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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0-9 14:35:39 

  姓名:悠悠
土地款是按什么发的?
因农村家里盐场土地使用权转让,村里给每人发放款.我已经结婚,因所住城市户口无法落入,故户口仍留在娘家,而我女儿也随我报在娘家,但是我们这次分的款都是村里一般人的一半,理由是我已经结婚了,而我女儿还太小,请问这个有理吗?

  妇联回复:  2005-10-18 16:1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同时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因此,原则上你和你女儿与村里的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分得同等的土地补偿款。但现在关于“农嫁女”的权益问题各地又有自己的具体政策规定,要看你所在地政府的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发表时间:2005-10-3 10:48:17 

  姓名:忧忧1
我们是在相恋6年后的03年12月结的婚,婚后不久我们就有了宝宝,如今宝宝快1周岁了,丈夫突然有了外遇,家里宝宝也不太管,回家一直上网跟别的女人聊天,有时甚至用视频,根据我偷偷看到的聊天记录,发现他们已经见过面了,甚至有了一定亲密的接触,质问他时嫌我烦,上星期竟甩出一句“不想过,就离”。难道我连过问的权利都没有吗?如果真的要离婚的话,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1、 我们住的房子是婚前他爸首付,我们按揭买的,产权证一开始是他爸的名字,后来04年10月以房屋购买的方式改为他的名字,当然实际上只交了一些税金等杂费。请问这个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现在他把产权证藏了起来,万一他现在偷偷转让了怎么办?
2、 我婚后不久就有了身孕,因为身体不好,一直没有上班,婚前曾存了2万多的钱,但是他未经我同意不知什么时候提出去说是炒股,而我一直是反对炒股的,现经我再三催问还给我了,这样的话,可以算是我个人财产吗?
3、 我在农村家里分的土地出让款是属于我的个人的吗?
4、 嫁妆、结婚分的红包也算共同财产吗?
5、 买的那些家电是不是得根据结婚前后而定,还是以什么为依据?
6、 对婚姻无过错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多点补偿,所谓的过错证据是什么,QQ聊天记录算是吗?还是非得要实际抓住出轨现场?
我可以用MSN跟你们沟通吗?

  妇联回复:  2005-10-9 16:17:10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
1、你们住的房子04年10月以房屋购买的方式已改为他的名字,如他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他一方,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万一他现在偷偷转让,可以向法院起诉
2、你婚前曾存了2万多的钱,如有证据表明系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是你个人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你在农村家里分得的土地出让款情况讲的不是很清楚,是婚前分的还是婚后分?土地出让款具体指哪些?  一般来说,婚后分得的算夫妻共同财产。
4、  嫁妆一般是个人财产,结婚分得的红包是夫妻共同财产。
5、  家电如果结婚前各自购买的,归各自所有,如婚后买的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
6、  对婚姻无过错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补偿,但要有证据,至于QQ聊天记录算不算证据要看其具体的内容。
  

发表时间:2005-9-9 15:12:07 

  姓名:张女士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今年春节期间我请了三个月的产假,回去上班以后,公司说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只能算50%,我与其理论,公司表示要辞退我,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妇联回复:  2005-9-9 15:12:38
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公司必须足额发放妇女在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能辞退张女士。
  

发表时间:2005-9-3 11:43:35 

  姓名:丽娟
我是青岛市人。2005年1月4日上午,第三者蒋小英将我丈夫周家强告到法院,说周家强因做瓷器生意向她借了20万,分文不肯归还。他有周家强写的一张借条,上面写:“今借蒋小英人民币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周家强。2004年1月20日。” 
  周家强向公安部门报案,说这张借条是蒋小英等人用胁迫的方法让他写的,请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但直到3月25日开庭,公安部门仍未破案。 
  庭审中周家强说,2001年春,他在青岛火车站附近一旅馆与女服务员蒋小英相识。在她的引诱下,与其发生两性关系,2003年生下一男孩,孩子出生后,他每月支付1000元。自此把精力即钱财都花在蒋小英及幼子身上,他的个人储蓄包括他母亲的房屋拆迁安置费17万都搭进去了。 
  周家强说,一天,蒋小英找了两个男人堵在门口,胁迫他写了借条。事后,考虑到这件事不光彩,他没向公安部门报案。蒋小英家境贫寒,根本没有20万积蓄,不可能借钱给他。       
  我和周家强是1996年结婚的,婚后生育一女。自2002年起,他很少回家,也很少给钱。2004年,我发现他神情异常,再三追问才知道他有了外遇,并生有一子。我经常为这事和他吵架。但是,直至开庭前,我还没见过蒋小瑛,也不知道借款之事。因此写借条纯属丈夫个人行为,与我无关。 
  针对蒋小英没有20万元的说法,蒋小瑛向法庭提供了活期存折。可是,根据存折上的记载,当时她只有15万元储蓄,而不是借条上写的20万元。尽管这样,法院还是阼出由丈夫和我共同偿还蒋小英20万元债务的判决。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借条是真实,周家强无法证明是在胁迫下写的,借条上也没有明确约定是周家强的个人债务,故应视作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看到这个判决,我非常生气,在整个事件中,我一直都是无辜的,却蒙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旦判决生效,还要背上沉重的债务。 
  现在.我既想和丈夫一起上诉。又想和他离婚(丈夫已经表示,如果我提出离婚,他会配合,还会在财产分割方面照顾我)。但不知怎样做对我更有利—一是赶在二审判决之前离婚,还是等到二审判决之后离婚。我担心,如果二审判决之后离婚,家中财产要分出—部分给蒋小英,分给我的就少了。 
  请问,我的担心对不对?为了保证我的利益,我应该先上诉,还是先离婚?如果先上诉,我(还有丈夫)该注意什么?如果先离婚,又该注意什么?

  妇联回复:  2005-9-3 11:45:05
            积极配合你的丈夫上诉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孙威: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我的看法是,无论先离婚,还是先上诉,对你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你应该积极配合丈夫上诉,因为无论你们是否离婚,二审的结果对你都是很重要的。具体来说,如果二审法院判决20万元债务不存在,那就皆大欢喜;反之,如果二审法院判决20万元债务存在,那么,无论离婚与否,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你都得分担这个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那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法》第19条第  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里提到了《婚姻法》第1  9条第3款,它是这样说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就是说,假如周家强真的借了蒋小荚20万元,你和周家强又约定了那是周家强的个人借款,而蒋小英也知道你们夫妻之间的约定,这笔债务才会被视为是周家强的个人债务。可是.这些假设的情形需要你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还是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则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说,即使你们离婚了,你和丈夫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了,离婚之前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你还得分担。所以说,无论离婚与否,你都应该积极配合丈夫上诉,除非你们自知理亏,放弃上诉。 
  法律之所以是这样的,是因为它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又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明白了上面的道理,你也许就能意识到,无论你想主张什么,都需要证据支持。因此,从现在开始,你就要注意收集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和相关的证据线索。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提醒你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蒋小英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你和用家强将是非常有利的。《民宰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蒋小英和周家强之间约定了还债的期限,那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起算.超过了2年,在这2年内又没有中止或中断.蒋小英就没有资格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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